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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建议

主要编者:毛亚斌、金红颖、赵海庆、李晓梅、王凤琴

立法建议背景:

根据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行流行趋势,为解决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各方在疫情防控中的职责,加大对疫情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修改,现将修改意见说明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流行趋势严峻,应列入传染病防治法管理

法条原文: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修改建议:

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修改说明: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原、流行病学、临床特征等特点的认识,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020年3月9日,世卫组织总干事谭德塞表示,当前新冠肺炎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地区蔓延,病例数超10万,新冠肺炎成为大流行病的威胁已变得非常现实。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呼吸与危重症医学专家王辰表示,新冠病毒有可能转成慢性的,像流感一样长期在人间存在的病。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对此我们要做好准备。也就是说,从流行病学上对它的流行规律、从病毒学上对它的生物学规律、从临床上防诊治方面相对的措施、在生产生活中的一些防范措施,我们都要针对这个疾病、这个病原的特点做出相应的安排。

二、落实责任,保障国际合作有序开展

法条原文: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修改建议:

第八条 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国际合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国际传染病的监控、防治、合作及监督管理工作。

修改说明:

3月5日,外交部和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抗疫新冠肺炎疫情的战斗中,中国坚守在疫情防控的最前线,与国际社会一道,为全球公共卫生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面对疫情,中国将继续加强国际合作,阻击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国家卫健委副主任曾益新:“一是继续向国际和地区组织、相关国家及时提供中国疫情防控和诊疗技术指南的更新版,与大家分享新的指南和技术方案。二是继续通过视频会、电话会等多种形式,支持防控和临床等中外专家交流,分享相关防控和诊疗技术。三是支持中国红十字会、中国疾控中心等国内公卫、医疗单位派出专家组,与相关国家技术机构开展合作交流,沟通疫情信息和防控经验,并开展各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培训。”

随着国际疫情蔓延形势的发展,根据习总书记强调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国际性疫情流行和传染的大趋势,应当加强流行性传染病的监控和管理。

三、重视防控预案制定,以利执行

法条原文: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修改建议: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制定防控应急预案,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修改说明: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事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防控应急预案的制定是为了在公共场所面临突发事故时,能够统一指挥,及时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资源,迅速针对突发事故实施有组织的控制和补救,避免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通过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安全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四、建立专项资金,落实保障资金来源

法条原文:

第十一条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修改建议:

第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保障,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修改说明: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以上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到位的举措,切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牵头逐一落实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医务人员有关政策措施的资金保障,统筹用好党费、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进行政策统筹,分类研究提出具体建议,就相关政策形成具体化、易操作、可落地的措施和方案。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准确提供一线医务人员信息,确保精准、无遗漏。

五、平衡各方义务,强调公民责任

法条原文: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修改建议: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法定防控义务的,依法予以惩戒。

修改说明:

近期媒体报道“男子武汉返乡谎称菲律宾归来,致4000余人隔离”,“患者隐瞒情况致68名医务人员被隔离”、“因一业主瞒报,广州某小区整栋楼被集中隔离“、“夫妻瞒报疫情地返深圳事实,致小区330人被隔离” 等新闻屡见不鲜,媒体报道某监狱民警隐瞒旅居武汉,致多名罪犯确诊,甚至还报道为躲避隔离而逃离,上述事件影响到疫情防控阻击战有序开展。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六、加强出售、养殖野生动物监管,减少传染病传播媒介

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修改建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湖区、河流、牧场、林区的鼠害与血吸虫危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以及相关场所的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各级林草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市场等经营场所、人工繁育场所野生动物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修改说明:

1月22日,国家林草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以及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要求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监管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形势,国家林草局立足行业职责,连续出台一系列重拳举措,对野生动物实行最严格的管控。1月22日-2月8日,全国各地林草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17289人次,出动车辆39233台次,清查整治市场、餐馆饭店等经营场所146979处,检查人工繁育场所70261处,办理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98起,收缴非法猎捕工具939件,收缴野生动物22715头(只),收缴封存野生动物制品598.1公斤。

七、生活有保障,才能让居家观察对象呆得住

法条原文: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修改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修改说明:

3月5日上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率中央指导组到武汉市青山区翠园社区、江汉区西桥社区,实地察看社区防控和群众生活保障情况。中央指导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进一步做好群众生活保障工作,强调要打通生活物资供应和社区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做好社区群众的心理疏导工作,为其协助提供日常生活保障、暖心关爱服务,让他们居家生活更加安心。

八、科学防疫,尊重卫生行政部门专业权威

法条原文: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修改建议: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的预警,统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修改说明: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九、强调公民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人心稳定

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修改建议: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传染病疫情调查,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修改说明: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是长期困扰我们的一道难题。延迟发布或者隐瞒不报,就会陷于被动、引发恐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十、新增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预警机制

法条原文: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修改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在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出现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出现的预警信息。省、自治区可以授权设区的市向社会公布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出现的预警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修改说明:

2月23日召开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2019至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020年2月23日召开的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在事件发生之初,武汉市相关部门囿于既定程序,未能及时发布足以引起公众重视的信息,未能及时采取相关有效防控措施,导致疫情迅速扩大。而离武汉市仅约160公里的潜江市便较早据实向公众通报,向公众告知对于病毒政府“还没有搞清楚,因为敌人太强大”,并采取有效宣传及防控措施及时控制了疫情发展。

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各地人口以空前的速度流动,社会活动与社会交往的范围、区域与频率达到历史上的最高程度。囿于“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准确”的现有法律规定,在经过疫情的调查、分析、统计、科研、确认、专业定义等各个环节后发布准确疫情信息,在现代高速运转的社会背景之下会导致错失疫情防控的最佳时间。基于上述背景,建议增加疑似传染病或疑似新型传染病出现的预警信息公布制度,以利于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有效防范可能会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十一、细化法律规定,拓展防控范围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修改建议: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以及新型未知的无有效针对治疗药物且存在人际传染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疾病流行和爆发,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修改说明:

2月5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虽然只是一种疾病,但是由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正常社会体系依靠自身克服的程度,必须由政府直接干预。面对汹汹而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本次从湖北武汉市蔓延至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迅速得到控制,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不可战胜的先进性,同时各级政府面对疫情高效而又从容,张驰有度,依法严格落实各项防疫法律法规,赢得了全国人民乃至世界各国人民的好评。政府全面主导、依法早期介入,是中国人民面对新冠肺炎的这次全民抗击战役取得全面胜利的关键。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这种完全陌生、没有有效治疗药物,且具有人际传染能力,致死率较高的未名疾病,及时隔离无疑是最有效果防控措施,但是现有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采用的是单一的列举式方法,这就使得一旦出现新型疫情发生时,地方政府不能及时依法采取隔离措施,客观上造成疫情防控难度的增加。建议修改为列举式+兜底条款,给予疫情发生地政府一定主动权限,赋权的同时,从立法上给当地政府设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疾病流行和爆发的责任。这种隔离其实是一种空间隔离,其前提是该特定空间受到传染病污物的污染或出现传染病确诊病例,并已存在扩散的可能性。

十二、协调防疫物资征用,避免各自为营

法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修改建议: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对处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跨行政区域紧急调用人员或物资,确有征用必要的,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处理。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修改说明:

人民日报评大理征用重庆物资事件:防疫阻击战 决不能各自为战。地方政府征用权限是否涵盖跨省物资?一些问题尚需权威部门清晰明确,不能存在模糊地带。只盯着自家一亩三分地,彼此步调不一致、协调不力甚至相互掣肘,只会人为拉长战“疫”时间。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

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州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指出:近日,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对云南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运的发往重庆市的口罩实施“紧急征用”。该做法严重影响了兄弟省市防控疫情的工作和与兄弟省市人民的感情,现决定对大理市政府、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通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戒,深刻汲取教训,讲政治、顾大局,决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有发生,将严肃追责问责。

十三、取消消毒物品出售,避免病毒二次传播

法条原文: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修改建议:

第四十七条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建议删除)运输。

修改说明:

消毒不同于灭菌,消毒只要求杀灭或/和清除致病微生物,使其数量减少到不再能引起人发病。灭菌不仅要求杀灭或/和清除致病微生物,还要求将所有微生物全部杀灭或/和清除掉,包括非致病微生物。消毒使用的化学消毒剂可能造成二次污染,无法防控污染风险,不建议出售使用。

十四、加强医疗机构疫情监管责任,减少脱管可能

法条原文: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建议: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移过程应由首诊医疗机构全程监管并向患者所属社区通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说明:

新冠疫情防控以来,关于个别患者隐瞒病情,逃避隔离的报道时见报间,医疗机构,尤其是首诊医疗机构应加强疫情管理,减少患者脱离监管的可能性。

2月7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 做好防治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在关键阶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既定部署,深化对疫情发展规律的认识,坚持科学防治、依法防治、精准防治,深入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不断克服和解决在防范疫情传播扩散、保障医疗资源物资、提高检验检测和患者收治救治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十五、加强防疫储备量化管理,避免无米之炊

法条原文: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修改建议: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储备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资,以备调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监测数据对储备物资进行量化管理。

修改说明:

  2月13日上午,为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公共卫生防疫物资应急储备机制,3M公司、杜邦公司和欧文哈利涯德公司等三家外资企业分别与上海市粮食物资储备局签署防疫物资储备战略合作意向书。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在沪外资企业充分调动全球资源,在保障防疫物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签约外资企业表示,着眼未来,建立完善的个人安全防护物品战略应急物资储备系统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这是世卫组织的建议,也基于同新加坡、香港等其它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此次签约让企业看到了上海市政府对防疫物资储备的长远战略,企业将依托在上海以及全球拥有多个个人防护设备生产基地,和相应的分析系统和管理工具,协助地方政府根据人口等参数对物资储备进行量化,为政府应急物资库存管理提供帮助。

十六、明确刑事责任,震慑违法行为

法条原文: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修改建议:

第七十五条 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说明:

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明确了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 要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新增了对 “三有”类陆生野生动物(即“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非保护类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食用的规定,以及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违者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七、强调公民责任,违法必将严惩

法条原文: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修改建议: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说明: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 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由于时间有限,立法建议观点仅供参考,普盈律师事务所将根据提出其他有关立法建议,同时也请各位领导和律师同仁提出宝贵意见。

衷心祝愿各位领导、朋友、律师同仁:身体安康、鼠年吉祥!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

2020年3月16日

编写组成员:

主编:毛亚斌

成员:金红颖、赵海庆、李晓梅、王凤琴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化管理的综合性律所,成立于2013年,主要专业领域包括民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顾问、建筑施工纠纷、矿业权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方面,服务范围主要涵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受到了客户高度评价。

毛亚斌律师简介

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全国优秀律师

首都优秀社工

电子科技大学校外导师

北京市延庆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

北京市温暖基金会监事

北方导航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委员会主任

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促进会家事委员会主任

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主任

招聘岗位

为了更好地发展北京普盈律师事务所的各项业务,拓展律师之间对于重大案件的合作空间和领域,经普盈律师所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凡是给本所推荐优秀律师并被本所成功录用的,本所将给予推荐人“伯乐奖”1000元的奖励。

衷心希望全所同仁及各位朋友能够积极推荐!衷心感谢各位同仁和朋友对普盈律师事务所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

普盈律师事务所将与大家共同发展,共同进步!